恶意透支信用卡 小老板“隐身”躲债被判刑
信用卡常常给人“花钱无忧”的感觉,但有些人却因使用不当招来了祸端。近日,枣强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案,被告人李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,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,缓刑二年。
李某经营一家超市,生意资金时常需要周转,于是在2015年6月申办了一张授信额度为人民币5万元的免担保信用卡,且经常使用该卡结算及透支现金周转资金。后来,因超市经营亏损,李某无力偿还外债,遂以信用卡透支的方式套取现金,用于还债及日常消费,并不再偿还。截止到2017年3月31日,李某透支信用卡本金人民币4.3万元。其间,经发卡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,李某不予归还,后竟改变联系方式以逃避银行的催收。发卡行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。案发后,李某将所欠银行的款项全部还清,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。据此,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
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,信用卡诈骗罪、盗窃罪,有下列情形之一,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,数额较大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(一)使用伪造的信用卡,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;(二)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;(三)冒用他人信用卡的;(四)恶意透支的。
前款所称恶意透支,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,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。
根据相关司法解释,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,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,属恶意透支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认定为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”:(一)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,无法归还的;(二)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,无法归还的;(三)透支后逃逸、改变联系方式,逃避银行催收的;(四)抽逃、转移资金,隐匿财产,逃避还款的;(五)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;(六)其他非法占有资金,拒不归还的行为。恶意透支,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,系数额较大;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,系数额巨大;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,系数额特别巨大。
本案中,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,超过规定期限透支,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,系恶意透支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。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坦白,且其于案发后偿还发卡行全部款项,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。
信用卡诈骗的案例已屡见不鲜,原因往往都是由于畸形的消费观和对金钱的欲望。在此告诫信用卡持卡人,在享受信用卡带来便捷服务的同时,一定要遵守规则,依法办事,及时偿还透支款项,否则,一旦东窗事发,将追悔莫及。
来源:河北法制网